一、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在第24類商品上取得“無印良品”商標權 海南南華公司,于2000年4月6日在第24類商品上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無印良品”文字商標,于2001年4月28日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為“棉織品、毛巾、浴巾、床單、枕套、被子”等商品。2004年8月2日,上述商標轉讓給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 二、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遺漏第24類商標注冊 良品計畫于1999年11月17日開始,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無印良品”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20、21、35、41類商品或服務上。截至棉田公司在第24類無印良品申請注冊日2000年4月6日前,良品計畫并未向商標局申請在第24類商品上注冊“無印良品”商標。
三、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對第24類上無印良品商標異議失敗
2001年4月26日,良品計畫針對第24類無印良品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2004年1月7日,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良品計畫不服上述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2009年3月9日商評委做出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對上述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北京市一中院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的裁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不服又提起了上訴和再審,北京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駁回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的訴訟請求。
無論是在上述商標行政授權、確權階段還是在訴訟階段,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首先主張無印良品商標在被異議商標注冊前,已經(jīng)在世界眾多國家廣泛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是對在先使用商標惡意搶注,其次主張其在16、20、21、35、41已經(jīng)注冊無印良品商標,并且在部分類別上已經(jīng)達到馳名程度,請求予以認定馳名。但商評委和各級法院均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中國第24類上對無印良品商標予以使用,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域外的使用不能直接作為在國內使用的證據(jù)。同時在16、20、21、35、41等商品類別上的使用證據(jù),還不足以證明上述類別商標的使用達不到馳名的程度,故馳名商標的認定的申請不予支持。
四、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主張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商標侵權
兩家公司在第24類上“無印良品”商標爭奪大戰(zhàn)塵埃落定后,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起訴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在第24類商品上對無印良品商標使用構成侵權,經(jīng)過北知法院一審、北高二審,兩審法院均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權商標,并賠償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62萬元人民幣。顯然,在內地同一市場兩家無印良品的局面已經(jīng)形成。
宗師貓知識產(chǎn)權法博士指出,上述案例事實表明,對核心商標在重要類別的注冊遺漏,是導致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公司在商標授權、確權和侵權訴訟中均輸?shù)恼T因。一次又一次的教訓警示著我們的創(chuàng)業(yè)者,絕不能因為吝嗇微乎其微的商標注冊費用而因小失大,因商標策略的疏忽和失誤,讓企業(yè)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而且,如果采取先用后注的商標取得策略,一定要評估被他人搶注的風險,要充分留存商標在先設計、宣傳、使用的證據(jù),以防出現(xiàn)糾紛后有充分的證據(jù)應對訴訟。同時,域外近年來對我們域內企業(yè)商標的搶注也層出不窮,在國內的創(chuàng)業(yè)者在國內布局商標戰(zhàn)略的同時,也要第一時間在域外申請國際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