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撤銷可分為兩種情形:1、注冊不當2、使用不當。
一、注冊不當包括:
①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那么在先申請注冊者可以在在后申請注冊者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
②已注冊商標,但是違反了商標法第10、11、12條規(guī)定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③已注冊商標,但是違反了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nèi),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④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二、使用不當包括:
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圖樣(需要重新注冊商標)。
②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卻未及時進行商標變更。
③自行轉(zhuǎn)讓注冊商標的,卻未進行商標轉(zhuǎn)讓的。
④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且不能提供使用證據(jù)的。
⑤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