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包裝設計、產品圖案等設計作品,都屬于外觀專利與著作權保護的范疇。恒都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煥斌介紹,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著作權法中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然而,外觀專利與著作權在各方面又有著很大的區(qū)別。
首先,關于保護主體的差異。外觀專利主要保護的應當是工業(yè)產品,其三大要素分別為形狀、圖案、色彩,如果從外觀設計的角度看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要求形狀(造型藝術)、圖案、色彩必須要使用在產品上。因此,離開了具體產品,單純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就不屬于《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而應當采用著作權進行保護。
其次,關于保護條件的差異。著作權只要求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獨創(chuàng)性指的是獨自創(chuàng)作完成,即著作權并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chuàng)的,而只要求獨立完成,但是是否獨立完成有時候無法分辨清楚,訴訟中需證明“實質性相似+接觸”,才能判定侵權。而外觀設計只接受符合“三性”的外觀設計申請(“三性”指的是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即要求“獨一無二”,保護條件嚴格,外觀設計專利權具有比著作權更強烈的壟斷權,其保護力度大。
最后,關于獲取權利方式的差異。外觀設計專利權產生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特別授權,經過申請、審查、批準、公告,頒發(fā)專利證書等程序才能產生,申請周期長。而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作品一旦產生,著作權就自動產生,著作權無需像外觀設計專利權一樣必須經過申請和審批才能獲得,因此著作權一經產生就受到法律保護,權利形成周期短,但沒有像外觀設計一樣的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