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ǘ┩鈬膰颐Q、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ㄎ澹┩凹t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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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浯笮麄鞑в衅垓_性的;
?。ò耍┯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ǘ﹥H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ㄈ┢渌狈︼@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除了這些就是不要與別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個人現在不能注冊商標,需要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需要和你申請的商標在同一類別)還有就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