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三款賦予異議人可以在三個月內(nèi)補充異議證據(jù)材料的時間,因此,商標局一般在異議期滿三個月后,向被異議人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異議人應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nèi)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被異議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答辯的或者未按規(guī)定答辯的,視為未答辯。
2、被異議人在提交答辯書時應當一并交送商標局發(fā)出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或者其復印件,以便商標局收到后通過掃描條形碼確認答辯收文。
3、被異議人在提交答辯書時,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收到答辯通知的日期,從而證明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的答辯,例如,商標局郵寄異議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的信封。
4、與異議申請書相同,被異議人在答辯書上需要加蓋企業(yè)公章(被異議人是個人的需簽字)。被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答辯的,需要附送答辯委托書,代理組織需蓋章,其他有關規(guī)定可以參照異議人委托代理組織提出異議辦理。
5、答辯書的補正。對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異議答辯書,比照商標注冊申請中的補正程序,由商標局通知被異議人(或稱答辯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補正??梢酝ㄟ^補正程序解決的問題包括:
(1)異議答辯書缺少被異議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2)被異議人委托代理組織代理答辯缺少代理委托書或者代理委托書有缺陷的:
(3)被異議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異議答辯,郵戳不清,難以確定答辯提交日的;
(4)答辯書有其他缺陷的,例如被異議人的章戳與初步審定公告上的被異議人(注冊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被異議人名稱變更缺少登記機關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