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廣州商標申請需要滿足兩種條件,一是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應具備的主體資格條件,二是申請注冊的商標本身構成應滿足的條件。
《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辦理廣州商標申請時,申請注冊的商標本身應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同時具備顯著特征。
第一,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是指,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注冊。
第二,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是指,標志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征,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或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如直接敘述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注冊。